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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诊断!。。标,准 》 :    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   —  第二十五条 】 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对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负责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报告—患者单位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 第二?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或者?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作出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    》 第二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伤病员、》救护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器械的运—输   !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承担其费《用;  !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1个月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以职》业病: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      —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劳保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诊》断,发现患者有与原作】业岗位有关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医【疗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