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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诊】断标准 【  ? ,  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 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对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负责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报告患者《单位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 有害作《业单位或者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作出—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    】 ,第二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伤病【。员、救护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器【械的运输 【   》。  第二十八条 】 有害作业单位【。对,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承担?其费用; —。  》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1个月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以职业病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       】。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劳保待遇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诊断发现患者有与】原作业岗位有关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医疗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单位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