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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诊》断标准 !    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对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负责: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报告患者!单位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或者》。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作出?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     【第二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伤病员、救】护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器械的运输—    !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承担其费用】。; —  :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1个月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以!。职业病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 ,   ? ,。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劳保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诊断发现患者【有与原?作业岗位《有关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医疗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