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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诊断标准 !  : ,。  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对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负责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报告患—者单:位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 有害作业》。单位或者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作出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 :   ?  第二十七条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伤病员、救!护,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器?械的运输 【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 , (一)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承担其费用; 】 《      —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1个】月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以职业病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  :。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劳保!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诊【断发现患《者有与原作业—岗位有关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医疗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