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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诊断标准 【 , ?。    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对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负责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报告患】者单位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或:者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作:出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 《    第二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伤病》员、救护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器】。械的运输 】  ?  :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承担】其费:用;  !  :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1?。个月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以职业—病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  :    《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劳?保待遇?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诊:断发现患《者有与原作》业岗:位有关?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医疗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