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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诊断标准 !  —   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对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负?责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报告患【者单位?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或者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作出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 第:二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伤病员、救护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器械的运—输 —    《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承担其!费用; ! ,  : ,  :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1个月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以职业病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   ?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劳保待遇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诊断发现患者!有与原作业岗位有关!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医疗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