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诊—断标准
【
》 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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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对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负,责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报告【。患,者单位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或者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作出的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鉴:。定
】。 第二》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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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需要:医疗救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伤病员、【救护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器械的】运输
》。
》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承担其!。费用;
》
【 , : (二)对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1个月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以职业病【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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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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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劳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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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职业病诊》断组:或者机构诊断发【现患者有与原作业岗!位有:关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医?疗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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