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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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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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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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独立进行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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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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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本辖区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检!查、督促《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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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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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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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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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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