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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 】 ?    第二十条】    本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第二十一条  【  本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 ,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     第二十】二条:  :  本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市场》需求针对老年人【开发并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救助 】。    】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给予扶助 !     第二【十,四条    本省应!当建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的【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 ,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倡老?年,人,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