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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