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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