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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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
— ?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 (!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
?
】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
?
【 (四)仲裁代!。理、调解代》理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 (五)公—证援助?、司:法鉴:定援:助;: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被告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在开庭十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和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代理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通知代理公函和!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受援人的!意愿、?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 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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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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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受援人隐瞒案件!。基本情况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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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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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经审查?确认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新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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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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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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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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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除外》;
《
! ,。 (五)受援人以】欺,骗,、隐瞒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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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重大情【况或:者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导致法律援助难以开!展的
! 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申请和处理程】序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收取】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调阅《。保护费、咨询服【务费、复《制费、证明费等利】用档案?。。资,料费:用,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和结案报告等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人—员及:时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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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核!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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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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