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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 ,     —第十五条 》 公民就本条—例第:九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  —     》  (一)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提出; !        ! (二)就第—七,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三】),就第八?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案:件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 【    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确有困难】不方便当面》递交的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网上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    《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      !   (《一)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的; 》   【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   ?。     》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 ,    【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    】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    】  :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    《   (三)经济】困难证明; 】    — ,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    》。   ?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 ,  :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       【 (:三)重度《残疾的; !      — ,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        】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 《  :  : ,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    《     (八)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 《   ?     (一)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       !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 ?。   》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能现场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 人民法院已—经提供?司法救助的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司法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