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渡:船和渡?工
《
— 第《十五条 《 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 渡船》更新改造后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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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
! : 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
! 第?十七条 》。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渡工证书的人担任!
! 不符?合条件的渡工应通】过技术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渡》工证书后《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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