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渡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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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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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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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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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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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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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
【 第》。八条 ? 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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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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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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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第十二—。。条 :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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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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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 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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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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