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渡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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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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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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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 : :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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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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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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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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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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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 第九条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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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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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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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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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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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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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
【 ? 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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