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渡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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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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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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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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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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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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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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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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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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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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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第十二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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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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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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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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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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