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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渡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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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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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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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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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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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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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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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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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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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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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第十二【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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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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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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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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