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渡!。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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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 ? 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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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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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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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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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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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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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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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 ?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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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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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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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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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 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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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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