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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渡口建《设
! , :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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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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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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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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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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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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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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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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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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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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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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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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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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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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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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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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