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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 《     第四十】六条 ?。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 , , ,。  第四十九—条 :。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