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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填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填报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政府统计《。。调,查  】    《   (一)—未书面告《知统计?权利和义《务的; 】  :   ?    (二)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 】     》   (三)—。统计调查表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法定标?志不完整的;— ?       !  (四)统计【调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 — ,      【 ,  (五《)现场调查时—统计人员未》出示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 ?   》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发现:他人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资料—或者将上述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有权举?。报  】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统计资料》  【   在统计资料法!定保存期限内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查询其报送的【统,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解答—。和说:明;确属《错误:的应当予以订正 】   【  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活动委托【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第三!十一条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以业《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调查表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     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应当留存归档— ?  《   第三十二【条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任《用、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