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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 :   》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填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填报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政》府统:。计调查?    !     (一)未!书,面告知统计权利和】义务的; !      — ,  (二《),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 》   《  :    (三)【。统计调?查,。表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法》定标:志不完整的;— ,。     ! ,   (《四)统计调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 】  :      (五】),现场调查时统计人】员未出示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 】    】 第二十七条 【。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发现他人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资料或者将—上述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有权】举报 ? 《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统计资料 — :  《   在统》计,资料法定保存期限】内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查询其报送》的,统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解答和说明!;确属错误的应【当予以订正 【   —  :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活—动,委托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 :    第三—十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以业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调!查,表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 ,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应当留存归档!   】 , 第三十《二,条,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任用、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