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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 ,   《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填《。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填报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政府统计调—查 》    》     (—一)未书面告知统】计,权利和?义务的; ! ,      — ,。 (二)《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 】 ,  :。    《。。 (:三)统计调》查,表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法定标】志不完整的;—。    !   ?  (四)统计【调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 】   — ,     (五)现!场调查时统计人【员未出示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 !    《第二十?七条 ?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发》现他人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资料或?者将上述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有权举》报  】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统计?资料  !   在统计资【料法定保存期限内】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查询其报送—的统: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解【答和说明;确属错】误的应当予以订正】 :     】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活动】委托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  》   第三十条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以业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调查表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应当留—存归档 — ?    第三十二条!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任用、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