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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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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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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
】
!(二)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
—
【 :(三:)梯田?集中分?布区;
《
》 (!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沙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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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
》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
】 《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
! 《。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
》
《 》(五)水土流失轻度!。以上: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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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n bs【。p;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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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水—土保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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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风景名【胜区、经济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中,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域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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