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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 《   ?  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     (一【)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 》 :   ?     》(二)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 】   【      (三)!。梯田:集中:分布区;《 ?  《  :。    《 (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沙土区; 【。 》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 ,。  ?     》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  【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 ?。 《  :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 】        】(五)水土流失【轻度以上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  : ,第十条  &—n bsp;—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水土保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一条】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风—。景,名,胜区、经济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中《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域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或者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