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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 ?    》 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  《  :。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 】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   (一)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 — :       】  (二)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 【 :   ?     (三)梯!田集中?分布区?;,   】   ?   (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沙土区; 》 》      —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 : :。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 ,      —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 ? ?       】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 !      — ,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 》 :       【  (五)水土流失!轻度以上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条 ? &:n b?sp;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水土:保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一条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风》景名胜区、经济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中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域,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或:者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