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遇险财产的救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