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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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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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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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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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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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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