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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 ,  》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   【 , 第八条 》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