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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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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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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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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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三】)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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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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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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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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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 :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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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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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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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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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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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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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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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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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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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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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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