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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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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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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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 《 ?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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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灵活就业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
—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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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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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 《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 :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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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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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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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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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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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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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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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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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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