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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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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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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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 (三)!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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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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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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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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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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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 ,。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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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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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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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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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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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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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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