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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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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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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地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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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在组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时》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推《广的农业机械做【。好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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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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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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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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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第十一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因农业机械或者零!配件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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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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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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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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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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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扶持综【合性、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
【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发现维修的农业机!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送?修人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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