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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 ? 第六条 》。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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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地【。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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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组—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时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推广的农!业机械做好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 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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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 ,。 :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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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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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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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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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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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因农业《机械或者零配件【。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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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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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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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扶持综合【性、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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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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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发现维!。修的农?业机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送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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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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