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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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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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地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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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组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时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推广:的农:业机:械做好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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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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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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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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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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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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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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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因《农,业机:械或者零《配件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第十?二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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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 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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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扶持综!合性:、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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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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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发现【维修的农《业机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送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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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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