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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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地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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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组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时【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推广的农》业机械做好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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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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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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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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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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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 第十一《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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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因农业机械—或者零配件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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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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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扶持综合性、【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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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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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发现维【修的农业机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送修人
】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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