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
】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
: 第七条 】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地方标《准体系
】。
第八【条 ?在组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时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推!广的农?业机械做《好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 ,。。。 第?九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
: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 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标志
—
《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
》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因—农业机械或者零配件!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十二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
》 :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
?
》 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扶持综!合性、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
【。
【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发现维修的】农业机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送修人】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