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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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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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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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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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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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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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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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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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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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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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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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