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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   】。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   《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 :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延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    《 ,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    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确定、推荐的日】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的《日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的日》。工资:标准为准 【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