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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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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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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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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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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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应当经!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核准营运期限—不超过六《十,日
【 ? ,第十条 《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对其经《营条件的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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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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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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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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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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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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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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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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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客或者【运输货物配》载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禁止超载运输【、,超限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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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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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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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遇有在车辆上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设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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