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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
—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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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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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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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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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应当经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核准!营运期限不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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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对其经营条件的】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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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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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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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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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
! 第十二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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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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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客或者运输货【物,配载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禁止《超载运输《、超限配载
】
— 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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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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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遇有【。在,车辆上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设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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