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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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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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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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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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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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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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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应当经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核,准营运期限》不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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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对其经营《条件的?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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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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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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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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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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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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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客或者运输货】物配载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禁止超】载运输、超》限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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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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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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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遇有》在车:。辆上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设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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