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

        (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三)遇有交通阻塞争道抢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并收缴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拖拉机改装、组装或者加大速比的;

        (二)未领取教练证从事教练的或者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教练的;

        (三)不按照规定试刹车的;

        (四)驾驶车辆时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或者收看电视的;

        (五)农用运输车超时速行驶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可以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六十一条  营运车辆载客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十五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驳载或者承担驳载费用,并吊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机动车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可以没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二条  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由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索赔和处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公安机关执行罚没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个人或者单位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对违法、违纪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