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 :  : , 第二十八条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 ,  :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 :。。  《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   》 ,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    】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 ,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 ,  :。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  第三十五条【 ,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