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 ,   —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 , 《。  :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 :   ?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    】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   ?  第二十八条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 , ?  :   第二十—九条 ?。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   【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   【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 ,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   【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 ?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 ? ,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 》  :  第三十三条【 ,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    【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