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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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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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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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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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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不【得验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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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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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及专门档案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
【。 》 (一)列入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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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列入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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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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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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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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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并、转制、破产】单位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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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利用?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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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 第二十条 ! 档案馆库》建筑: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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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单位《应当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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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电子计算机】、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施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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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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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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