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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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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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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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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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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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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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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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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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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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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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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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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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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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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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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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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