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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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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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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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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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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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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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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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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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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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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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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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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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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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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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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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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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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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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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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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