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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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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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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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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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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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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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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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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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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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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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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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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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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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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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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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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