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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