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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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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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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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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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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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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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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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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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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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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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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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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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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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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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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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