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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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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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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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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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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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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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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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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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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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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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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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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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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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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