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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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
】
: ?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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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
(一【。)轻伤或者一—次重伤一人至二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情况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三)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伤六人至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四):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伤:十人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五》)一次?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者一次》重伤三?十人至?四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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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五十《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
】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海洋捕捞!和养殖、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铁路和煤矿企!业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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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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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派出?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 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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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五)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
《。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
:。 第四十二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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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需要
【
【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四十三条 【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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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档案
》
《 :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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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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