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  【。   ?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 ?     (一【。)轻:。。伤或者一次重—伤一人至二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情况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  (三《)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伤六人至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 ,    (四)【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伤十人】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五!)一次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者一次重伤!三十人至《四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 】。  :  :(,六):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五十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 —  》 ,。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海【洋捕:捞和养殖、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铁路和煤矿】企业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 ?   【。。  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   第四十—条 :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派出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  :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  》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    —。。 (:四)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     】(,五)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 ,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复【。结案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需要 】 ?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     第四【十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档案 】    》。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