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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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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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
!。
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
:。
》 (一)轻伤或者一!次重伤一人至二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情况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三)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伤六?人至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四!)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伤十!。人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 (五)一次【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者一次—重伤三十人》。至四十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
】 : (六)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五十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海,洋捕:捞和养殖、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铁路【和煤矿企业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
】
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
《 ,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派出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
, 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
(四】),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五—)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
《
《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复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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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需要
【
:。
?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
!。第四十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档案
】。。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