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
—。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
?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
?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
《 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
!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
,
》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
》。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 :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
!
《。 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
】
,
《 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
, 《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
》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
《
?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
,
,
? (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
(—八):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
,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 ,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
,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
!
【 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
! 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
第】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
》。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
,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
,
?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
—
, 《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
: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
?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
《
《 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迁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
!
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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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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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
:
《
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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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
, :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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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
: :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