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 【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     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   》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     》。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 ,    第》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 ,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 《 :  :  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 》   》。 , 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 , ,    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 :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   【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     (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    》 (八)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 , :   《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  :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 :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 】    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 !     —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 《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 : 》    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第二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  】   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迁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 】     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    】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 ,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 ?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 】 : ? ,   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 》    前款所列】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