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爱卫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爱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
第四十七条 爱卫部门应当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做好卫生创建、健康创建命名和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创建的相关工作。
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达标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查考核。
第四十八条 爱卫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