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本省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称爱卫办)设在本级负责此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和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每年4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