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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征收决定 【  【   第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 【 :。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 】  《      — (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 ,。。。。 ,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旧城《区改建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报告】;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安置《房源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   — ,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活动结束前停止!。办理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相!关手续 】  :   第十二条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  —。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 ?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 :  :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   》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  》   ?    《(二:)房屋征收目的; !     ! ,   (三)房【屋征收?范,围;  !    《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      —  (五《),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      !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 ?       【  (八)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 ,   【    《  (?九)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       (】十)其他事项 【 , , ,     —第,十六条  市或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 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 ,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及其补》助和奖励等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 ,    《 第十八条》  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     第十!九条  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