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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  》 ,  :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屋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设计和建设【套,。型,设计满足被拆迁【人居住需要 —  —。   第七》条  ?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冻】结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  ?       【(二)房屋租赁【; 《 :      —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 ,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前书!面通知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后—申请拆迁的》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使用以及租赁【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九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冻结解除公告 【。    】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听证、公示【或者座谈等方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    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    【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拆迁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  》   第十五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六,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依照本办!法,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裁决【申请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保证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扬尘污】染防治等事宜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 ,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