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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 第六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     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屋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设计和建设套型【设计满足被拆迁人】居住需?要 《     【。第七条  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冻结 《。 ,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 , 《。      —  (二《)房屋租赁; 【 》。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前书面》通知: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第八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后申请拆迁的】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使用以及租赁—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九】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冻结解除公告 】 , 《。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听证、公!示或者座谈等—方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  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十一条— ,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拆迁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    第十五条 !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依照本办法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裁决?申请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    》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条! ,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保证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扬尘污?染防治等事宜—的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 ,。  :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