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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第十七条 》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 ,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 :。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 《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    《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  ?。 ,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   第二十—条 :。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 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     【第,二十三条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   【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   《  二、《陈述意?见书:; 【  :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 《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 《     五、尸检!报告; !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