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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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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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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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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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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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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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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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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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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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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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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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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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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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
第—二十三条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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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
《 《二、陈述意见书;】
—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 ?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 五、》尸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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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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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