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第十八《条 :。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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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
》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
, ?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 第二十一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
《 第二十三条 】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
》。 二、—陈述意见书;—
》。
?。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
? :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
五、尸检!报告;
【。
,
, ?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
《 第二十四条【 ,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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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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