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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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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
— 第十九条 【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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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
《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
—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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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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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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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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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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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
? :第,二十三条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
》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
二、陈】述意见?书;
【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
》 五、尸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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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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