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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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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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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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
,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 : 第二十三条 】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
,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 二、陈述意!见书;
《
》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
? , 五、尸检报【告;
《
《。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