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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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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
《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
》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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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
— ,。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
:。
《。 ,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
:。。
,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
《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
第】。二十一条 》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
》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
《 第二十三条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
: :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 二、陈述【意见:书;:
》
?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
,。。
五【、尸检报告;
【
》 ,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四条 !。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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