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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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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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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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 第五十六【条 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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