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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   第五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五》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 ?     —第五十六条》 ,。 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