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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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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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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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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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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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