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