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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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流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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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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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制:造除:尘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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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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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严禁学—生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暂—时继续生产的作业场!所作:业的工人《必须配?。戴阻尘效能高—的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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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劳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防】尘知识?。教育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合格证持有合】格证者?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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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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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产生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设计任》务书及工程图纸必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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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可,按下列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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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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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投资或由!国家联合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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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地(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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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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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如有技术困!。难,可请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帮助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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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有权向上【级劳动、卫》生和企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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