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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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流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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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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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制造除尘】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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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十一条 !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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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严禁学生【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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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暂时继续】生产:。的作业?场所作业的工人必】。须,配戴阻?。尘效能高的口罩【
】。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劳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防尘知《识教育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合格证《持有合格证》者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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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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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产《生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设!计任务书及工程图】。纸必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
! 第十四条 【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可按下列实行!分级管理《
— ? 一、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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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投资或由国家联合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 :三、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地(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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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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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如,有技术困《难可请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帮助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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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有权向上级劳动!、卫生和企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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