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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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流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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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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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制:造除尘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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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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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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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严禁学》生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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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暂时继《续生产的《作业:场所作业的工人必】须配戴阻尘》效,能高的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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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劳!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防尘知识教育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合格证持有合格证】者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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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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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产生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设计任!务书及工程图—纸必: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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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可按?下列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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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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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投?资或由国家联合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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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地(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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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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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如?有技术困难可请【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帮助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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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有权向上级—劳,动、卫生和企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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