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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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流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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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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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制造除尘设备的企】业其产?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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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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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严禁学生】。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 ?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暂时继】续生产的作》业场所?作业的工人必—。须配:。戴阻尘效能高的【口罩
】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劳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防尘知【识教育?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合格:证持有合格证者【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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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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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产生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设计《任务书?。及工程图《纸必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
】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可按下列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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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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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投:资或由国家》联,。合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 三、地(市!)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地(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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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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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如】有技术困难可请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帮助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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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有:权向上级劳动、卫生!和企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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