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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就业 — —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并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   ?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   《。  第三十》四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城建等部—门应当对其给予照】顾 ? , ,    》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其?。。中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亏损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    —。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身体状—。况,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  ?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开除、辞退残疾职工!或者解除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在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任何单—位,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 《  :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