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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一)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五)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     】第四十?七条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经!费,比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可—略高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核定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3年:5月18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