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一?)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五):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 : 第四十七条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经!费,比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可,略高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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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3年5【月1:8,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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