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一)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五,)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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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经》费,比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可略高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核定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3年5月1!8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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