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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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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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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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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依法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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