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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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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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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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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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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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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依法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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