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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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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减人】员,一?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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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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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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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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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自就?业服务局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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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公!司为其开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到指定的银】行或:邮,。局按月领取尚未实施!失,。业保:险金由指定的—银行:或邮:局发:放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暂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按月!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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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八)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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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履行了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其?假释期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可到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领取或者》按现:行标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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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委托有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会保险!公司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减,免服:。务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在重新?就业后10》日,内,通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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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人员?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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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成建制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移的:用人单位,或者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应持转—出地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在60日】内,到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出—地停止征缴》其,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本地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时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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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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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的,如本》人有要求,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可:。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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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保证记录的规】范、准?确,、完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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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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