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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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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减人员》。,一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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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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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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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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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自就业【服,务局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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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公司为其开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到指定的银行或!邮局按?月领:取尚未实《施失业保险金由指】定的银行或邮局【发放: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暂,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按》月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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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八)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履行了》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其假释期!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可到【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领取或者—按,现行标?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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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委托有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会—保险公司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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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减:免服务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在】重新就业后》10日内,通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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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人员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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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成?建制: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移】的用:人单位,或者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应持转《出地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在6】0日内,到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公司,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出地停止征缴】其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本地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时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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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 第三?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的,如本人【有要求,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可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第三十五条 】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保证记录的规范】、准确、完整、安全!
!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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