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商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