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的,发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

    第四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