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开拓老年人才发挥作用的渠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五十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支持社会举办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办学,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开展邻里交往、文体娱乐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鼓励老年人成立各类文体活动团队,丰富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