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 建标库

第九章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为公路及通行车辆提供安全、通讯、检测、养护、机电、监控、收费、信息系统的设施;排水系统(边沟、截水沟、盲沟等)、桥梁附属设施、隧道附属设施;道班房、收费站、检测站、公路建设和养护料场、公路客货运站点、服务区、路线指示牌等设施。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