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巡查公路、制作巡】。查记录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
,
】第六十七条 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缴纳【路产赔偿费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意见—后制定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行驶公路里程的按】照发:现其违法行为的行驶!路线在本省内的最大!行驶:里程计?。算赔偿数额》如果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
: : 第六十八条 【 未:经许可超限行驶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不得【。驶离并可以对其【强制卸载《
】 第六《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巡查、维护【、管理义务》。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七】十,。条 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可对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和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清理》、,拆除、暂扣措施
!
【 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出具》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后归还
!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使用人、利—用人之间因公—路设施管《理,与使用、利用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招:标,。投标、建设质—量监管等《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