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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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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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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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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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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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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 《第四十三条 —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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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
!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
【。
— 第四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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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
第—四十:六条 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公路:。或者在建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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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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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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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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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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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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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第五十条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 :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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