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路政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   ?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 ,   ?  :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 :  :    《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     !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 !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    !。。 第四十五条— ,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 《      —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 《   ?  第四十六条 】 ,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公路或》者在建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  (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   ?。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   》     》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   【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    【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第五十条 !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     第五】。十一条 《 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