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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路政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 ,       !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 ?      — , ,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 《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 》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 】     【。第四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    《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     第四】十六条  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公路或者在建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     》(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 :   ?     》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 ,       】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   【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 : ,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 ?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 :   《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    第五十条 !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    】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