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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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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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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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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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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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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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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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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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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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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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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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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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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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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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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公路或者在建【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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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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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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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
!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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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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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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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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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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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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