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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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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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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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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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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
《 》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
? , ,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
】 第四十三条 【。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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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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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
第四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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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
》
【 , 第四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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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
》 ?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
《
第四十六!条 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公:路或者在建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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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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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 (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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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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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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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
: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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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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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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