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第四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

    第四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第四十六条  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公路或者在建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五十条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