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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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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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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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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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 【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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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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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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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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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公路一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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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公路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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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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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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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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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 : 第四十》六条 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公路或?者在建?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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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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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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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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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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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 , ,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第五十条—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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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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