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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    ! 第:。六十六条 》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   第六十九条 !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      —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 ?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      —。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  :    《。。 ,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        !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    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    《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 :  ?。       (】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 ?        】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