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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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护耕地和【。其他土地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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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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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公《安、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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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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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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