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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敦能【力 【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