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第十六条 【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
】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
, 》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
— ?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 第十九》条 :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 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