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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第十七—条 :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  《  :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   《。  :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      【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 :     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 ?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 ?    》 ,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