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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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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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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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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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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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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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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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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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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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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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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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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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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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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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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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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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