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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   ?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   《    《 ,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 ,  《    《  :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   ? 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 ?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  :。   第二十条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