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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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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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必须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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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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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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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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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 第四十一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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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 :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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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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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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