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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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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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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 》。 (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
!
》 (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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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以外!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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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
《 》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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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 (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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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
】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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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
—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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