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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 ,   ?      (【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  【 ,      (【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以外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 ,     】第,二十三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 ,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  :。    《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   ?    (》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 :       !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 :。      】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     第】二十五条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