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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   》 ,     (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 ! ,      — , ,(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以外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 :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     】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  :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 ?   ?  第二十》四条 ?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 ?  ?。  :     (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      —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  :。。     》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     —第二:。十五条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   ?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