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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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
》 , (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
!
, — , ,(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以外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
: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
】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
: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
?
? 第二十》四条 ?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
?
?。 : (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 —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 :。。 》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
—第二:。十五条 《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 ?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
?
: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