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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程 》序 《。    】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 第十?三条 ?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 《    】 第十四条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 —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  》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 , , ,      【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 》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在开庭》三日:前函复人民法院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存档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