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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程! 序 ?   !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   —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十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 《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 》 ,   《 ,。 第十四条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    《 ,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 —  》 ,     》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    《  :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 : ?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 《   ? ,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  ?。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 ,  《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   》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 :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在开庭三日前!函复人民法院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存档 ?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