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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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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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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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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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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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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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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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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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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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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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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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
!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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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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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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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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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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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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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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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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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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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在开庭三日前—函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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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存档
! ,。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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