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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程: 序 》 ? ,  :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 ,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十三条 —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  】   第十》。四条  《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五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 ,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 ?        】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  【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    《    《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       【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   【。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 ,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在开庭三—日前:函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存】档 》。 :    第二—十一条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