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与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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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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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并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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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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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婚姻登记、生育!证办理、《生育保险办理场【所和社区《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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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育龄人员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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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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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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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研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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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缺碘地区育龄—人,员和婴幼儿科学补】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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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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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辖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其《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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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在婚姻!登,记场所附近设置婚】前医学检查》点等方式《为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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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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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和规《定,。的检查?项目为育龄人员【提供优质检查服务】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并建》立保健档案;—检查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辖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服务信《息台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其他医疗—机构应当为到本【机构进行孕》前医学检查、未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补,叶酸的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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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妇女】准,备再次妊娠的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前医?学检查经检查确认】不宜生育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导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发放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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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孕妇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接】受孕期保健服务【
【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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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应当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提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孕【期保健服务;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 , 第二十—二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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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前《筛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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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出生缺陷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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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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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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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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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确认胎儿异常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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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组织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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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情况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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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经其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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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发现?异,常,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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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和,基础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当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并—做好转诊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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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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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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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 :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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