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与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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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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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并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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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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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婚姻登》记、生育《证办理、生》育保险办《。理场所和社区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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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育龄人员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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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中等以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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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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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研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缺碘地区《。育龄人?员,和婴:幼,儿科学补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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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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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辖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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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其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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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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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在婚姻登】记场所附近》设置婚前《医学检查点等方式为!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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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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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和规《定的检查《项目为育龄人员提供!优,质检查服务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并建立保】健档案?;检:。查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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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辖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服务信!息台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其他医》疗机构?应当为?到本机构进行孕前】医学检查、未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补叶酸》的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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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妇女准》备再次妊娠的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前医学【检查经?检查:确认:不宜生育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导》。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发放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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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的孕妇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接受孕《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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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网络
! 《医疗机构应当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提?。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孕期保健《服务;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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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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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前,筛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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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出生缺—陷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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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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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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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 ,产前诊断确认—胎儿异常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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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组织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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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情?况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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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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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经其【。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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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疾》病筛查发现异常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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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和基础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当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并做!好,转诊服务《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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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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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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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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